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司法服务与合同纠纷处理规则 司法服务保障作用要求各级法院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大局 ,通过调解优先、协商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共担风险。例如,在合同纠纷中 ,法院优先推动双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或费用分担,减少诉讼对抗 。 不可抗力规则适用明确疫情或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情形,但需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 ,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 、共担风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报酬和解聘员工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壹〗、劳动仲裁:若协商无果,员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需提交劳动合同 、工资记录、隔离证明等证据。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需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起诉)。企业合规建议完善制度:制定疫情防控专项规章制度,明确工资支付、隔离期管理 、违纪处理等内容,并通过民主程序审议、公示 。
〖贰〗、企业可通过协商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 ,尽量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则: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如1个月),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叁〗、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的争议处理:离职申请自送达用人单位之日起生效,不支持劳动者撤回离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肆〗、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企业应做好患病员工与未患病员工的心理疏导工作,配合要求员工复工前提供健康证明,或为复工员工提供相对独立的工作区域,或要求员工带薪自行隔离后再行复岗等 ,避免其他员工对其产生歧视或误解 。
〖伍〗 、操作建议:劳动者应优先与企业协商薪酬调整方案,或通过工会、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解决争议。若必须解除合同,需充分收集证据证明企业存在主观恶意(如非因疫情原因降薪、未履行协商程序等) ,否则可能面临“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果。
〖陆〗 、处理情况:王某认识到错误,经调解,公司同意其继续工作 。案件启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 ,企业可安排居家办公或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符合复工规定并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应按时返岗。因交通管制无法按时返岗的,应按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证明 。
战“疫”路上,司法为民的步伐始终向前——抗“疫 ”战场的法院干警身影...
志愿服务冲在前:武汉海事法院干警孙代君在疫情爆发后第一时间组织志愿服务队 ,义务接送急诊医护人员、运输医疗物资,连续奋战在抗疫最前沿,并写下诗句表达坚定信念。
理想信念与实干精神的融合实践在司法为民中践行初心 法院干警需以“理想信念”为指引 ,将“司法为民”落细落实。通过巡回审判、线上诉讼 、普法宣传等方式,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 。
为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大力弘扬英模精神 ,努力营造学习英模、争做英模的良好氛围,提高法院干警的整体水平,3月22日上午 ,姚安法院开展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暨2021年第一期道德讲堂。报告会由院党组成员、政治部负责人胡燕主持,全院干警参加学习。
首先牢记初心,不忘使命 ,坚守法治信仰,践行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锤炼品德修为 ,学史崇德,明大德 、守公德、严私德,做到慎言、慎行 、慎独;同时踔厉奋发 ,提升能力,作为审判业务的一员,要不断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升实践能力 ,勤学好问,拜人民为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期民事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 ,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 ,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020年4月16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重点内容如下:合同案件审理买卖合同:疫情未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继续履行成本增加或产品降价,受不利方请求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的,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今日 ,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该意见旨在通过司法手段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既合法合规 ,又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