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 ”
〖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举证义务应当由企业来承担。一般来说需要通过行业属性 、交易模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具体的证明有:发布为防控疫情而暂时停产、停业的公告;保留与合同相对方关于合同变更、解除的各种往来的函件、财务报表 、员工调整薪资证明等。
〖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叁〗、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肆〗、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时的休假安排: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在轮岗轮休方面,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和职工意愿 ,安排职工轮流上班、轮流休息,保障职工的休息权益 。
〖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陆〗、因为疫情影响 ,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 ,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期民事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
〖壹〗、《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司法理念与纠纷解决:各级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前置,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担风险 ,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基层。
〖贰〗 、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叁〗、疫情导致履约成本增加或交货延迟 ,但合同目的可实现时,不支持解除合同请求;若出卖人无法交货且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但不支持违约责任主张 。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产品费用大幅波动导致显失公平的 ,可调整价款或变更履行期限;已通过调整履行方式的,不再支持违约责任请求。
〖肆〗 、《比较高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通俗归纳 2020年4月16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涉疫民事案件如何审(三)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提出了18条具体指导意见,涵盖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据 、时效期间、适用法律、涉外商事案件 、运输合同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及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等方面。
调解优先 核心要点: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调解优先 ,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具体措施: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调解优先,平衡各方利益 核心要点: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时 ,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共担风险,以减轻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实施方式:通过审判程序中的调解机制 ,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比较高法发布相关指导意见的背景与目的:6月16日,比较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旨在统一司法裁判。
比较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旨在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社会和经济秩序及公平正义。









